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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7号
www.110.com 2010-09-15 17:19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47号

发布日期:2004-10-13

执行日期:2004-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广昌白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广昌白莲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广昌白莲原产地域范围以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广昌白莲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函》(抚府函[2003]87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江西省广昌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选择。

  白花莲、百叶莲及能体现广昌白莲传统特色的系列选育品种。

  (二)种苗繁育。

  选择健壮无性繁殖藕种作种。

  (三)栽培管理。

  选择通风透光、水源条件好的莲田,于清明前后移栽,亩种150至250株,施足基肥,合理追肥。

  (四)采摘加工储存。

  于7月初至9月中下旬莲子八至九成熟采摘。并及时脱粒、去壳、烘干。严禁使用硫磺等有害化学品。储存应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中。

  (五)品质特性。

  具有香、甘、烂、绵的独特风味特色。蛋白质≥18%,淀粉≥45%,含水量≤11%.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广昌白莲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广昌白莲“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广昌白莲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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