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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
www.110.com 2010-09-15 17:2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2002]224号

发布日期:2002-6-5

执行日期:2002-6-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现就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相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中关于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规定办理。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照顾。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应依照前述“273号通知”有关规定由所属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

  二○○二年六月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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