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 > 先予执行 >
法院先予执行的条件
www.110.com 2010-07-22 10:39

  法院先予执行的条件

  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在作出判决以前,为了满足原告在生活上、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目的金钱、财物或要求被告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制度。适用于3类案件:

  (1)原告要求追回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

  (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

  (3)因事情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呜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原告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