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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温防护”执行力弱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导言:刚刚过去的六月,本应是避暑胜地的黑龙江省却屡遭热浪侵袭,36℃、37℃的高温天气频频出现。“北极”漠河出现最高气温39.3℃的天气,创下历史记录。在历史罕见的高温天气下,那些缺少避暑条件的劳动者挥汗如雨,这让许多人想到了“高温补贴”,“高温假”这样的字眼,近日,越来越多的读者咨询关于“高温防护”的相关问题。

  “高温防护”执行力弱

  在哈尔滨市某合资企业工作的张小姐询问:国家和地方是否有关于“高温防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到底有没有“高温补贴”这回事?

  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个相关部门,却没有一个部门能给出准确答案。

  “不清楚国家和我省有关‘高温防护’和‘高温补贴’的相关法规,具体情况企业可咨询我厅劳动关系处,机关和事业单位可咨询工资福利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但该厅劳工关系处许处长却表示没有相关规定。而工资福利处一工作人员答复说,很多年前好像确有“高温补贴”,大概是每天几毛钱,现在虽有单位发放,但说不清是何部门制定发放标准。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都没有关于高温防护方面的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一工作人员答复。

  通过调查记者了解到,我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距今已近半世纪。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目前,京、沪、渝等地均已出台地方性高温防护和补贴规定。但我省目前却并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唯一能查到的还是1988年由当时的省劳动局发布的《黑龙江省企业高温、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规定必须是常年直接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人员按不同季节执行不同标准的高温岗位津贴,即每年5至9月份每人每天甲等0.80元,乙等0.60元,丙等0.40元;其它月份甲等0.50元,乙等0.40元,丙等0.30元。

  中暑可享工伤保险

  在哈市道外区某建筑工地工作的张先生说:自己的工作要每天暴露在室外,应不应该有“高温补贴”和“高温假”?近来有几个工友中暑应不应该算工伤?

  记者了解到,由于我省没有明确的相关法规,所以目前没有“高温假“一说,但根据四部委下发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支付高温津贴,并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根据2002年4月国家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暑所致的职业病列在其中,所以因在高温、高湿场所工作引起的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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