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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三位一体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模式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内容摘要: 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在近几年得到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对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又可进一步强化事中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对执行人员形成制度上的约束,从而促进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执行。

  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在近几年得到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笔者建议,以监督执行裁判为中心,构建检察机关民行、渎职、反贪三部门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检察监督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机制,以走出目前执行监督不到位的困境。“三位一体”民事执行权检察监督的核心,在于事中监督的确立。检察机关对执行裁定的抗诉、纠错以及对事务性事项的跟踪监督,一方面能够有效约束法院执行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能实时跟踪法院执行过程,及时发现渎职或贪污贿赂犯罪的线索,进而促进事后监督,将事后监督从纯粹的被动进行转变为主动介入,从固化的静态监督转变为灵活的动态监督。再则,检察机关对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又可进一步强化事中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对执行人员形成制度上的约束,从而促进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执行。

  民事执行权理论探索及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从执行权构成的理论形成过程来看,最早的执行权包括执行裁判权、执行决定权(执行命令权)和执行实施权。按照执行权的复合性质权力理论,执行权是两权的复合即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复合,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具有司法权的性质,执行实施权具有行政权性质。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当一部分执行裁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

  为此,笔者建议,可以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执行程序中的法院裁定,尤其是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实体权利的重要裁定,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经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该类裁定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对执行异议之诉等形成的判决,检察机关有当然的抗诉权。

  “三位一体”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建立方向

  对症下药历来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针对当前执行监督体制的种种缺陷,笔者认为,将来的执行机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方向:首先,坚持分权制衡优于权力垄断。进一步将执行法院内部之间的横向制约机制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监督制度化,比如完善执行裁判庭(组)与执行实施庭(组)之间的配合与制约关系,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既要便于抑制权力滥用并保护当事人利益,又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扯皮或推诿。其次,坚持外部监督优于内部监督。积极完善执行法院的不同庭室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进一步构建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权力制约,以及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社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第三,坚持程序监督优于实体监督。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批复”的精神,充分考虑到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以及对案件实体认定的工作实际,可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及权力范围内,为检察机关设置监督法院执行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定,重点监督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主要由审判机关认定。第四,坚持执行裁判权的监督优于执行实施权的监督。以抗诉方式对执行裁判权实行重点监督,既能贯彻宪法赋予的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内容,又不过多干涉执行实施权这一行政权的行使。

  “三位一体”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建立的模式

  全面引进检察监督机制,授权检察机关对执行过程中的部分法院裁定提起抗诉,并对腐败高发环节实施跟踪式监督,再结合既有的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监督机制,从而在执行机关外部构建一套包含民行检察部门、渎职侦查部门、反贪部门“三位一体”的检察监督机制。

  1.事中监督:抗诉及程序跟踪式监督

  从实践来看,外部监督形式和效果能够得到保证。首先,在执行程序中涉及当事人及第三人重大的实体权利的一些裁判事项,以异议之诉,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之诉等,通过普通诉讼模式解决,所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上诉,检察机关可以抗诉,也可以进入再审程序。其次,对执行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主体这类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的事项,只能作出裁定,不能以决定代替,并通过修订诉讼法,允许对裁定上诉,同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抗诉,从制度设置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强制措施、评估、拍卖、变卖等其他执行措施,应当以决定形式作出,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程序跟踪,对其中严重违背程序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监督。

  2.事后监督:渎职及贪污贿赂犯罪侦查

  根据事中监督获取的信息以及当事人或社会举报,检察机关渎职侦查部门可以有效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履行在执行阶段的刑事监督职能,加强对执行保全过程中的失职和滥用职权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减少甚至杜绝执行中的“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提升民事执行的规范性、合法性。

  检察机关的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门可以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发挥专业和职能作用,加大对滥用执行裁判权、贪污贿赂犯罪、挪用执行案款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防止和杜绝“寻租”现象的出现,保证民事执行和司法队伍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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