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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容易执行难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导言:一位法学专家在西城法院近日召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讨会上说“所有调解无一不是以原告方作出让步为代价。”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法院大力推行的调解结案,调解书的自动履行率比判决书还低。

  大兴法院此前发布的调研数据显示,近两年来通过调解的案件,还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在30%以上,与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的数量相差不大。海淀法院民四庭调解结案后又强制执行的比例一度高达55.5%。门头沟法院上周发布的调研数据显示:今年前五个月,该院案件调解结案率为62.4%,而调解书自动履行率仅56.1%,比判决书的自动履行率还低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近一半的被告人,在自愿承诺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还款等义务后,又“反水”不认账,照样当老赖。

  据了解,造成目前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有些法院和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率,审判环节和执行环节缺乏有效衔接,造成调解率很高,执行率低的怪现象;此外,有的案件当事人纯属恶意调解,为了达到补足证据、转移财产等目的,假借调解拖延诉讼;还有一些当事人抓住对方当事人急于拿到案款的心理,只是借调解少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或拖延履行债务,没有任何诚信可言。

  据悉,目前出现的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低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各法院的重视。一些法院纷纷采取措施治“失信老赖”。大兴法院采取了为调解书“上保险”的措施,在调解书中增加担保条款和违约条款,加大债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的经济成本;海淀法院则推出了调解保证金制度,规定被告方如果不能在承诺的偿还期限内履约,将多支付原告一定的钱款;门头沟法院则要求法官在调解之前,要求当事人当庭履行或提前进行财产保全,确保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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