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10·17”越狱案昨一审宣判
■昨日,三名被告人在庭审现场
“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构成暴动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乔海强还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昨日上午9时30分,震惊全国的呼和浩特第二监狱“10·17”暴动越狱案,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事件回放:
4名重刑犯杀狱警出逃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和罪犯高博(越狱后被击毙)于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并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在服刑改造期间,乔海强在2008年3月至4月产生脱逃念头,并和同监区服刑的董佳继预谋绑架管教民警,夺取警服和出门卡实施脱逃。考虑到绑架民警两个人的力量不足,2009年8月至10月,两人便发展了罪犯李洪斌和高博。此后四人利用放风等机会预谋越狱的具体方案,董佳继提出在打板车间库房内绑架民警,由其负责往库房里叫人,并预谋在实施越狱的过程中,如遇到反抗就使用暴力。10月17日,四人还分别准备了便服,董佳继准备了砂轮、汽油、两把裁纸刀。
当日13时许,董佳继将安全员高某(是一服刑人员)骗入库房,乔海强、李洪斌、高博用电线、胶带将高某手脚绑住,用汗衫堵住其嘴。董佳继又将监管民警徐某骗入库房,三名罪犯将徐某的警服强行脱下,搜出徐某身上的出门卡等物后将徐捆绑。董佳继又以同样的方式将监管民警兰建国骗入库房内,兰建国发现情况异常进行反抗时,李洪斌抱住兰建国并捂住其嘴,乔海强与高博用尖刀在兰建国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十刀,致兰建国当场死亡。罪犯乔海强从兰建国身上搜走出门卡、钱包及3700多元现金。
当日14时许,四名罪犯将徐某的警服和事先准备好的便服换上来到监狱大门口,当其受到值班人员盘问时,高博用手中的裁纸刀击打值班人员头部,四名罪犯冲出监狱大门,劫持了一辆出租汽车,将司机和一名女乘客拽下车,将另一名女乘客陈某堵在车内,由乔海强驾驶逃离。高博上车后将刀架在陈某的脖子上,抢劫了陈某的手机,李洪斌将陈某钱包内的700元钱抢走。当车行至呼市南二环路段时熄火,四人弃车步行潜逃至呼市和林格尔县境内的山上。三天后,四罪犯发现有公安人员搜捕,便抢劫了一辆农用三轮车驾车逃跑。为了抵抗追捕,四罪犯将一名村民挟持到车上作为人质。车行至一转弯处发生侧翻,李洪斌、乔海强、董佳继先后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高博抗拒抓捕持刀捅刺追捕中的公安人员时被当场击毙。
宣判:构成暴动越狱罪
根据以上事实,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预谋越狱。在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被告人李洪斌伙同高博积极参与,共同策划越狱方案、确定作案时间、地点、路线,商定如遇反抗就使用暴力,同时准备作案工具,有组织、有计划地公然采用捆绑、杀害监管人员,打伤警卫人员,以武力对抗监管机关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看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
被告人乔海强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5年6个月零2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7000元。
被告人董佳继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8年4个月零9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被告人李洪斌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30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44270元,共计人民币57326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而作案的凶器自制尖刀两把、裁纸刀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现场:两人表示不上诉
在庭审期间,乔海强不时回头看旁听席,据知情人称:可能乔海强的家属到现场旁听,而董佳继和李洪斌在审判长宣读审判书长达40分钟的时间内,一直面无表情。
宣判后,李洪斌当庭表示要上诉,而董佳继和乔海强则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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