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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资产申请执行三亚万翔宾馆借款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民事裁定书

  (2008)三亚执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独立街。

  法定代表人钱胜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万翔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牛志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三亚市旅游总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四路。

  法定代表人陈清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民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申请执行三亚万翔宾馆有限公司、三亚市旅游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11月14日终结执行。2005年12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恢复执行本案。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申请执行主体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变更为其公司即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并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市旅游总公司享有的登记在三亚市旅游公司、三亚市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的原冬都大厦项目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河西国用(1993)字第01297号]中40%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本案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已将其原享有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民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现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其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市旅游总公司的财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申请执行主体由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变更为大连利来投资有限公司。

  二、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市旅游总公司享有的登记在三亚市旅游公司、三亚市盛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三亚市河西区解放路的原冬都大厦项目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河西国用(1993)字第01297号]中40%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左家锋

  执 行 员 陈太洪

  执 行 员 付春燕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杜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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