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成功和解执行原告大水井乡金歹村民委员会金歹村诉曾某、彭某等五被告涉法缠访、上访案件。
2008年6月,原告罗平县大水井乡金歹村民委员会金歹村将集体所有的调动山(地名)承包给本村村民沈某用于开采石料,曾某、彭某等五位老同志多次周旋协商,最后,承包金提高到100800元,原告收到承包金后,全体村民一致同意将承包金中的70000元交由曾某、彭某等五被告保管,因曾某、彭某等五位老同志在承包调动山的过程中所开支的车旅费、电话费及耽误50多天的误工费没得到村上的解决,曾某、彭某等五位老同志商量决定从他们保管的70000元的集体款项中报销16160元用于支付上述费用。原告于2009年3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曾某、彭某等五被告返还交由其保管的款项,罗平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罗民初字第466号判决书,判决曾某、彭某等五位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61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且一方当事人涉及到全村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维护各自的利益双方当事人一再上访。
为尽快息诉,执行局干警多次找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指出五被告私自报销公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讲解法律,五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村上造成了损失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执行干警在走访调查中得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认可过去村上承诺过调动山承包协议达成后要给予曾某、彭某等五位被告车旅费、误工费、电话费适当补助,但一直未能兑现,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时希望五位老同志要支持关心村上的工作,五位被告理解村上工作的难度,最后双方达成由五位被告于5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6500元的和解协议。该案通过执行和解达到了案结事了的办案目的,达到了息诉维稳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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