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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翁奔波申请执行 司法救助抚慰丧子之痛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5月28日上午,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吕刚将3.16万元的案件执行款悉数交给了申请执行人巨厚礼,至此,该起长达四年之久的硬骨头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和解。

  2006年4月24日早7时20分许,永寿县渠子乡渠子村村民张志亭驾驶陕D—G0730号农用三轮车行至永寿县城新永路东段二中坡处时,制动失效,车辆失控顺坡冲下,致巨春县、严小琴(二者系夫妻关系)当场死亡。后经永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志亭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6年6月19日,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永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巨春县之父巨厚礼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志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且超载的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共计39.47万元。

  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原告人巨厚礼于2006年8月6日提出执行申请。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属于村上低保户,家庭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被执行人张志亭正在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针对该种情况,执行法官采取了集约四查等各种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各种法律措施后,永寿法院于2007年9月22日将该案退出了执行程序。

  2009年6月,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申请执行人巨厚礼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理解申请执行人丧失亲人的痛苦和生活的艰辛,尽最大可能履行执行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向申请执行人讲明被执行人确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希望取得其谅解,并邀请村干部及申请执行人亲属做其思想工作。多方努力后,申请执行人巨厚礼被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动,对他们所做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谢,主动提出3.5万元的和解方案。

  执行法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了该情况,考虑到该案在当地的影响较大,且为了防止申请执行人涉诉上访,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执行工作会议,研究执行方案。并及时协调各方力量,积极为巨厚礼申请政府救济,并在第一时间启动了执行救助程序,提供了1.6万元的司法救助资金,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1.56万元的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巨厚礼表示接受,遂于2010年5月28日领取了总计3.16万元的执行款项,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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