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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裸官”须弥补体制性缺陷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导言:最近,中央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两项法规出台,其针对性和现实性清晰可见,显示出政府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决心。尽管此两项规定还不能视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却向最终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迈出了实质的一步。

  此两项法规所指,是近几年为公众诟病的所谓“裸官”。2006年6月,涉案金额上亿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被中纪委“双规”前逃往境外。据报道,周金伙之妻陈淑贞在案发前已移居美国并持有绿卡,为周金伙外逃做好铺垫;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2008年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妻儿早在庞大权在握时就已经移民加拿大。不时发生的此类事件可以见出,官员某种腐败的固定路径已经形成:利用目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健全,公务员管理机制中审查和监督的种种漏洞,发明出一种“妻离子散”的财富转移路线。

  实际上,“裸官”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家属移民或留学,而在于法律制度层面对官员财产状况以及利益关系审查、限制不力,在于这种不力造成的巨额财富流失。政府在协调威权国家与正在自由化的社会之间的冲突的这种力不从心,加剧了社会紧张局势乃至造成政权合法性危机。

  去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网民在线交流时曾明确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是正确的。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监察部部长、中纪委副书记、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表示,虽然今年内不会出台官员财产申报的强制性措施,但是会先完善落实好领导干部报告事项中新增加的内容,包括住房、投资、配偶子女就业情况。近期发布的这两项规定印证了马馼的这番官方表态。

  其实,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这些规定或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从随后持续加剧的腐败现象来看,效果却不甚理想。究其原因,有人认为是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性和强制性;也有人认为,执行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外力约束,球员与守门员都是“自己人”,这就给“裸官”制造了便利条件。

  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强调凡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这些举措自然值得肯定乃至喝彩,不过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些举措是充满长官个人意志的局部自选动作,道德色彩浓重,缺乏法制保障。

  要走出这些形形色色的“地方规定”或国家“暂行规定”的局限,仍然在于争取相关立法完善以及执法机关的独立性。今年全国两会,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第五次提交“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议案。有关部门官员随后表态说,“但是由于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裸官’的情况,就对这些同志高度不信任,恐怕也不行。”这似乎暗示了“公务员财产申报法”难产的内在逻辑:既有利益格局已经形成,造成对立法的阻力,而害怕破坏同志“信任”的顾虑则显示出当前体制的人治痕迹,以及对“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一说法的陌生。所以,如果能看到政治问责机制失效已经导致腐败蔓延以及权力与资本之间的勾结,要弥补这一源于制度性失败的治理恶化,必须尽快启动相关申报制度立法程序,除此别无它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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