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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法律地位应如何界定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拍卖人法律地位应如何界定

  日前,中国拍卖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在北京举办了“拍卖人法律地位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结合拍卖活动中遇到的诸如诉讼主体资格、拍卖企业与人民法院的关系、如何减少拍卖行业的风险等具体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研讨会上,与会者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探讨对一些问题取得了共识

  探讨拍卖人法律地位的意义

  中国拍卖行业已经恢复二十多年,拍卖法也已经颁布十多年,但现在为什么还要回过头来要研究拍卖人的“法律地位”这么一个很初级的问题?究竟拍卖人在我们这个法制环境、市场环境里是一个什么角色?这是此次研讨会所要讨论的焦点话题之一。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认为,“拍卖行业是一个吸引眼球的行业,但是正因如此,大众可能会被一些表面的东西给误导了、迷惑了。一些媒体对拍卖行业不太了解,看着一个东西拍了一个多亿,就开始炒作,一些相关政府强势部门也想到拍卖领域来切一块蛋糕。所以我们希望外界给这个行业一个应有的地位,别把它捧到天上去,也别一棍子打死踩到地狱里面去。我们就找一个适当的位置,那就是一个超然于利益相关方、委托人、买受人的第三方的服务,完全是一种客观、公正的服务。”

  对于研讨会选择拍卖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主题,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涛谈到,之所以提出“拍卖人法律地位”这样一个题目,就是考虑到我们现有的困惑,由于拍卖行业在诉讼问题上法律地位不是很清楚,司法行政部门对拍卖行业的定位也不是很清楚,学者在理论研究当中也遇到了方方面面的困惑,特别是行业本身在对外宣传过程当中缺少统一性,所以讨论这个议题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司长陈富智表示,当听到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是讨论拍卖人的法律地位时,他既感到很伤心,但又充满期待。“因为随着拍卖业的发展,拍卖人的地位越来越高,但现在反而弄不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这个确实很伤心。为什么又说充满期待呢?就是我们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然后解决问题。”此外,陈富智还深入地分析了导致拍卖人法律地位不清晰的原因:一是拍卖法宣传得不够,导致各个方面对拍卖活动的认识出现了误差;二是拍卖法自身存在缺陷。拍卖法最大的弊端在于只管拍卖人,而不管拍卖合同,以至于现在社会中很多事实上从事拍卖活动的人没有经过登记注册而游离于拍卖法之外。

  拍卖人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

  讨论拍卖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认为:一是要明确拍卖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拍卖人在某些方面具有居间人的性质,所以它也是居间合同的一个当事人,通过促成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交易取得报酬,具有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拍卖法律中主要体现出中介服务性质;第三,拍卖人是相关合同当事人,具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拍卖人除具有合同约定之内的义务外,还有合同约定之外的法定义务,比如瑕疵告知义务等。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孙选中从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两个层面探讨了拍卖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他说到,“法律地位的评价不是一种效益的评价,而是权利的评价。其实我们现在反思法律地位,就是反思我们的权利问题。或者是要保护我们现有的权利,或者是还要争得我们应该有的权利。反思自己法律地位本身就是一个产业成熟的表现。”

  北京中招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松平以一个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生动地阐述了拍卖人的法律地位问题。2005年,一委托方让拍卖公司拍卖一件艺术品,后来拍卖公司组织了拍卖,成交金额为四千万。但后来因买受人原因,拍卖成交以后委托方一直没有收到钱,于是委托方起诉了拍卖公司,要求拍卖公司交出四千多万的成交款,同时支付一千多万的价款利息。其中争论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成交是否有效,二是假如成交有效,拍卖公司是不是该给这个钱。最终法院裁定拍卖公司不需要承担付款义务。

  拍卖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对于在司法强制拍卖中,拍卖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认为,司法强制拍卖中,如果拍卖人与法院之间是平等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那么一旦拍卖物出现瑕疵问题,拍卖公司则可能要承担先行赔付的风险,然后再按合同向法院追偿。而如果拍卖人与法院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拍卖人只是作为法院的协助执行人,那么出现问题时,责任则由法院来承担,这在客观上会对拍卖公司产生保护作用。

  而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郑刚则认为,法院和拍卖行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委托关系,但同时也存在有不平等的地方。“当然,说它平等是法律地位意义上的平等,但是也有不平等的地方。在强制拍卖过程当中不平等表现在:一是标的物委托拍卖后,如果出现了法定事由法院可以中止或撤销拍卖,拍卖行就不能坚持一定要拍卖;二是法院在整个拍卖过程当中有监督权。法院认为拍卖过程有瑕疵,程序上有问题,有权力中止。”

  对此,湖南赛德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绘认为,将拍卖人定位为协助执行的地位比较适当。他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已经将拍卖人几乎定位为我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的模式。对拍卖公司而言,不存在我找法院洽谈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问题。司法委托拍卖本身就是法院强制措施的一个手段。法院要拍卖,这是他的权责。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在法院的全程监控之下,把拍卖交给拍卖公司。如果在法律上或有关司法解释中,能把拍卖人明确界定为协助执行人,那拍卖企业的风险就会小得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拍卖人作为协助执行人的办法并不能保护拍卖人,反而使拍卖人丧失了主体性,变成了一个工具。因为法院手中有大量资源,拍卖企业都希望能够获得,所以法院处于强势地位。拍卖人的风险是这种客观情况造成的,而不是法律地位造成的。

  如何减少拍卖行业的风险也是与会者关心的话题之一,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志忠谈到,可以通过拍卖行业指引减少拍卖企业风险。这个规范指引的切入口就是规范拍卖行业行为和其他经济行为中间的公开、公正、公平。拍卖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要帮助拍卖企业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当中,并促进活动最终是往公正、公平、公开这个方向去走。

  针对政府,特别是执行机构对拍卖行业存在的认识误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郑鑫尧认为,可以成立一个服务团队,成员包括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广泛的讨论达成一个共识,然后提交给某一个管理部门,这样有助于正确认识拍卖人的地位问题。这其中,应充分发挥拍卖协会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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