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 > 执行动态 >
《广东省反销赃条例》审议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记者今天获悉,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反销赃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相关人士认为,条例规定的“对有赃物嫌疑物品的特别处罚条款”将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以从“经济杠杆”的工具性来考虑,能够收到规范“金属回收”和“机动车维修”行业之效。

  记者了解到,2003年,国家取消了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前置审批,建立在原行政许可基础上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上述行业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销窝赃问题突出。

  针对这一情况,广东省公安厅在经过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5年代该省政府起草了《广东省反销赃条例》(初稿),报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列为立法项目。经过前后五年来省人大、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反复调研、论证、修改,于近日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反销赃条例》。

  据悉,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该省公安机关加强上述行业的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有效预防和打击销窝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记者看到,与以往有关法律法规相比,条例率先在全国立法使用“反销赃”作标题,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预防和惩治销赃活动,条例第二条的适用对象是: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等行业的经营中涉及的销赃活动。

  在众多的条款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条例设定的“对有赃物嫌疑物品的特别处罚条款”。其第20条规定:对铁路、高速公路、电力、水利等生产领域的废旧金属和城市公用设施专用器材,或者承修机动车经营者未进行如实登记、保存有关资料的,经营者又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物品,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主张权利或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警方认为这是条例中的最大亮点,因为它“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针对国家取消公安机关的前置审批,造成公安机关对行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措施难以落实的问题,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否则,予以警告,责令其五日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通过对上述行业的备案,所在地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掌握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有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同时,条例要求实名登记内容更详细规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以前颁布的相关法规虽然有登记要求,但对登记的内容、对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一条对如实登记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出售单位名称均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将使得公安机关日常检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