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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一波三折未执行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罗某与向某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罗某申请先搬走石材加工生产的机械设备。利川市法院在多次主持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强制执行。近日,执行人员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向某给罗某折价补偿,罗某将机械设备转让给向某,双方各得其所。

  2006年11月,家住重庆市万州区的罗某在利川市与向某订立石材开采加工劳务合同,向某将其开办的石材厂交给罗某生产经营,罗某购置了石材加工生产的机械设备一套,投入石材厂使用,进行生产经营。

  2007年8月,双方发生争议,罗某退出石材厂,机械设备未拆走,向某从2008年8月28日起使用罗某的机械设备生产石料。罗某向利川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于2009年8月12日申请先予执行,将安装在石材厂的机械设备运走。向某不服,申请复议,利川市法院维持先予执行裁定。利川法院办案人员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但双方意见分歧大,未能达成协议。

  2009年9月29日,法院给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3日内履行。向某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接受罗某的机械设备,但罗某坚持运走机械设备。10月16日,法院组织执行人员赶到执行现场,当时机械设备仍在运转,执行人员划出警戒线,责令操作人员停止生产,指令罗某组织人员拆除机械设备。

  然而,执行人员考虑到强制拆除对双方都不利,影响石材厂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加之双方矛盾大,对立情绪重,在罗某搬运机械设备时极有可能发生冲突,造成严重后果。于是执行人员再次做和解工作。经过长达5小时的和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某给罗某补偿42.5万元,罗某将机械设备转让给向某;罗某给某单位供应石料的货款8万余元中罗某应付向某的管理费折抵机械设备款2.5万元,向某支付余款40万元;罗某供石料的货款8万余元归其所有,向某配合罗某领款。11月3日,向某付清了40万元设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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