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廖海江 联系电话:82704025
异议事项:
1、徐师大科文学院诉我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调解程序尚未结束,
调解书并没有送达,至今为止也未曾签收的情况下主审法官竟然结案,进入执行阶段。
事实和理由:
关于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许艳法官受理的徐师大科文学院诉我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法官竟然结案。案号:(民二初594号)。此案在受理起诉期间存在多次程序违法。
1.法官没有经我同意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调解协议书。
2.调解协议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曾多次向主审法官口头申请撤销,并随后提交和邮递了《调解协议撤销申请书》。
3.在调解过程中,对方代理人中途退庭。(签字时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同时在场,且不是同一天签字。)主审法官叫我第二天去取调解书,第二天法官助理却打电话通知我说对方代理人不同意原调解协议,要增加内容,否则就不同意原调解协议。我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并要求尽快开庭审理。然而法官竟同意对方在调解协议上任意增减。
3.铜山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一直没有给我送达,至今也未曾签收。
4.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法》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5 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所以,我认为执行局向我出示的调解书不具法律效力,而拿一份不具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要我执行,本人认为其程序违法。
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开庭审理,及时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诉书1份;
2.书证1件。
《申诉书》
尊敬的 法院领导:
关于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许艳法官受理的徐师大科文学院诉我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法官竟然结案。案号:(民二初594号)
2008年4月15日,许艳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对方(徐师大科文学院)代理人以恶意增加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费用为要挟,在许法官百般劝说说服下。被迫无奈,我只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对方代理人当时说要增加返还租赁物诉讼请求,在此基础上我要增加诉讼费近万元,后经咨询,只需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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