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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执行依据
www.110.com 2010-07-22 09:56

 

  执行依据附有期限,是指执行依据中确定有一个期限,在该期限届满后,才能开始强制执行。原则上所有的执行依据都可以附有期限。如果执行依据中附有的期限是一种确定期限,只有期限届满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才开始执行。这种附有确定期限的执行依据,其期限是否届满,无须债权人提供证明,只要通过一定的计算就可以判断该确定的期限是否已届满。

  执行法院在认定该执行依据是否可强制执行时仅须依照日期的推算即可,如果债权人在申请时,期限还没有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如果执行依据附有的期限属于不确定期限,这种不确定期限是否届满,仅仅通过日期计算是无法确定的,所以应由债权人提交相关的证明以证实该期限已经届满,只有如此,执行法院才可受理并予以执行。

  执行依据如果附有期限,该期限尚未届满,但执行法院误以为已经届满并受理而实施了具体执行行为的应属于重大且是明显的瑕疵行为,应作无效行为处理。但是如果债务人在提出书面异议后,执行法院在审查中,该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期限已届满的,则可认为该执行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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