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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业务职能和受案范
www.110.com 2010-07-21 16:57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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