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
www.110.com 2010-07-21 17:11
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
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
法释〔2000〕18号
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章)
2000年7月10日发布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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