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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21 16:59

【分类细目】 劳动争议仲裁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5.09.01
【实施日期】 1995.09.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部发〔1995〕338号
【主题词】 劳动争议 仲裁 通知
【正文】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实施以来,各地就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出一些问题。为了保证此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与《劳动法》的衔接工作,经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问题

    鉴于《劳动法》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关于受案范围问题,应当
继续执行《条例》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至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
围还应包括下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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