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有管辖权
www.110.com 2010-07-21 16:59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一般管辖原则,即由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此 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1 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里的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 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2 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 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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