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审理
涉外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或经其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涉外仲裁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
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中国或外国专家或鉴定人咨询或者指定进行鉴定。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2.和解
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向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 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3.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庭可 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在仲裁庭进行调 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 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 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请 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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