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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给付工程欠款的仲裁请求被依法裁决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年**月**日,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经贸物资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承建办公室、仓库、充气间。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价款人民币*******元,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办公室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仓库、充气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承包方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进场施工,合同签订之后继续施工建设,到****年**月末工程竣工。被申请人先后给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元。上述工程施工期间,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施工项目。但对增项工程,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和达成仲裁协议。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三项工程,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死包价,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欠款人民币******元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其理由是:合同规定的价款已经付清,申请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是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增加项目。对该增项工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不属于本案仲裁范围。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曾先后两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但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增项工程达成仲裁协议。因此,对增项工程的欠款纠纷,申请人应当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三、裁决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之规定,作出了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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