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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核心提示:本案现已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书面材料,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A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B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0年12月6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前述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欠款争议仲裁案。本案程序适用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规则。

  申请人选定×××为仲裁员;由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78条和第26条的规定,指定×××为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78条和第24条的规定,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2000年3月13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2001年4月20日和2001年6月21日,仲裁庭先后两次在北京开庭审理了本案。两次庭审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派其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在两次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均作了口头陈述,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现有书面材料,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22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

  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截止至2000年11月25日的利息损失249922.30美元;

  3.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上述第2项金额,截止至2000年11月25日的违约金36228.31美元;

  4.被申请人支付上述第1、2项合计金额2449922.30美元自2000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

  5.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0元及实际开支;

  6.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5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称:

  (一)关于合营企业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营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1992年经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92)湘经贸资字第×××号文批准设立,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申请人出资1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香港C有限公司出资13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4%;湖南省D旅行社出资10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6%。1993年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合营企业颁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993年2月27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合营企业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企业正式成立。

  合营企业成立后,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约定陆续出资。至1995年,各方认缴之400万美元出资已全部到位。

  由于湖南省D旅行社资金筹措困难,存在用合营企业贷款顶替应缴付出资问题,合营企业其他股东对此提出异议。湖南省D旅行社主动提出将其持有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16%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经1996年2月13日召开的合营企业第六次董事会的同意,双方于1996年初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变更为:申请人占56%,香港C有限公司占34%,湖南省D旅行社占10%。

  1996年8月11日,合营企业召开第七次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由400万美元增加到504万美元,并确认申请人已实际出资369.36万美元。

  因香港C公司和湖南省D旅行社不愿或无力认缴增资部分的出资,合营企业于1996年11月5日召开第八次董事会,一致同意香港C有限公司和湖南省D旅行社不再向合营企业投入资金并按已投入资金折股,增资部分由申请人投入并相应折股。据此确定的各方股权比例为:申请人占64.3%,香港C有限公司占27%,湖南省D旅行社占8.7%。

  1996年12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将所持有的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51%的股权转让给被申请人,并就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等作出规定。

  1997年1月16-17日召开的合营企业第九次董事会一致同意了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同意接纳被申请人作为合营企业新股东,并确认该次股权变动后合营企业的股权结构为:申请人占13.3%,香港C有限公司占27%,湖南省D旅行社占8.7%,被申请人占51%。根据以上内容,董事会决议对合营合同和章程进行了相应修改。

  1997年7月8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公司增资及以上三次股权变动和修改后的合营合同、章程予以确认并批准。同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向合营企业换发了新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述股权变动也已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第九次董事会后,被申请人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委派了公司董事。被申请人作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在其接受股权转让后的历次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披露中,均对其持有的合营企业股权产生的资产和权益进行了合并和公告。

  (二)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情况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履行了合同,将公司51%的股权转至被申请人名下,并办理了所有必要的法律手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共计333.9192万美元加人民币11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至1997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实际向申请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1425万元。1997年1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书》,确认截止至1997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已到期股权转让款折合人民币14416745.38元(220万美元股权转让款因尚未到支付期未计算在内)。

  1998年7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股权转让欠款的支付问题再次签署《协议书》,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1998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41.998万元及220万美元,并且约定,在《协议书》签字时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541.998万元,剩余人民币700万元转增为申请人在公司中的注册资本,使申请人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13.3%变更为20%。《协议书》重申,220万美元的股权转让款应于2000年11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在此笔款项清偿之前,被申请人承诺每季度向申请人支付5.2万美元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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