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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航次租船合同运费争议案(2)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2、关于0328号合同下货物短少的事实认定

  出租人 主张根据船长的报告,至少有七大件货物由铲车运出港口,但并未过地磅,因此,不能确定货物是否短量。对此,承租人在开庭时提出异议,要求出租人提供证据证 明其主张,但是出租人无法提供,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出租人的主张不为仲裁庭采信。对于承租人提供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的理货报告,出租人没有对 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异议,但是对于短少数量提出了异议,仲裁庭认为,虽然根据该理货报告并参照被申请人自己的主张,货物实际短少数量尚无法认 定,但是出租人在履行0328合同时产生了货物短量可以作为一个事实予以认定。

  3、关于承租人是否因0328号合同下货物短少而遭受 实际损失虽然双方的争议也包括0328合同下货物短少的数量和责任等问题,但是,仲裁庭认为首先应当审理承租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以及如果尚未遭受实际损 失,承租人能否以其可能或者必定面临的索赔来冲抵0528合同下应付运费。在上述答案都是肯定的前提下,再审理货物实际短少的数量更为恰当。

   根据承租人的答辩意见以及开庭后提交的代理意见,0328合同下货物的收货人不是承租人。显然,直接遭受货物短量损失的是实际收货人,因此,承租人是否 遭受实际损失取决于其是否已经实际赔付(或者通过其他中间人,如果在被申请人和实际收货人之间还有该中间人的话。鉴于这不影响对于此问题的审理,仲裁庭在 此假设没有该中间人)收货人,或者虽然尚未遭受实际损失,其遭受实际损失的可能性取决于收货人是否已经就其损失向承租人提起索赔请求。

   承租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轮船东2001年4月20日致出租人、随后由出租人转发承租人的传真;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的理货单和理货报告;本案涉及 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根据这些证据,承租人既不能证明实际收货人向其提出了货物短量的索赔,也不能证明其向实际收货人进行了赔付。2002年7月19日开庭 时,承租人又提供了日本××出具的商业发票以及××市进出口公司的购买外汇申请书。

  仲裁庭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承租人因货物短量已经赔付实际收货人或者面临实际收货人的索赔。

   承租人在答辩意见中还提出,“收货人就默认了这4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但是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扣减的4万元人民币支付给收货人,也没有任何证 据证明收货人收到了该笔赔偿款项,或任何证据表明收货人收到了上述4万元人民币并且已经默认其作为上述货物短量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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