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股权转让争议仲裁案裁决书(4)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2.申请人转让的出资与实际出资额不 符。合营企业合营一方转让其出资额应是合营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营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申请人实际转让的出资为344.42万 美元,未达到51%的出资比例,对未出资部分,申请人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因此,也无权处分合营企业股权。
3.被申请人已完全付清了转 让款。由于申请人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其股权,使被申请人承担了缴付出资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双重义务,造成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合同条款对被 申请人显失公平。申请人实际出资额合计为512万美元,扣除其保留的13.3%的股权(167.58万美元),实际仅转让344.42万美元,被申请人现 已共支付了人民币2987万元,由于申请人将未缴付的出资计入转让款中,一方面使被申请人承担了本应由申请人对酒店的出资义务,另一方面申请人还要求被申 请人向其支付未出资的部分,显然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由于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且《股权转让合同》违背了事实作出不合理的约定,严重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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