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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13)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另外,当让与人或原债权人不为债权让与通知,而债务人明知债权让与的事实而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应认为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仍应承担对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的债务。对于债务人明知债权让与的事实,新的债权人有举证责任。

    三、不可撤销的担保函问题

    保证人为债权人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证人该承担何种责任?

    不可撤销的担保属于独立保证的一种。独立保证是适应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的商业实践和国际惯例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独立保证与普通保证的区别在于:

    第 一,主从合同的效力方面看,一般意义上的保证,具有从属性。无论其为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 在为存在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因主债务已不存在,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债务也就不能存在。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也从属于主债,如 约定的保证担保的数额高于主债务的,应减至与主债务相同的数额。[5] 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如在保证期间,债权人经保证人同意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原则上也随同转移,保证人在原担保范 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保证不同,独立保证的效力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独立保证虽然根据基础合同成立,但是两者的效力是分离的,相互独立的,基础 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不可撤销的保证合同的效力。简言之,不可撤销的保证不因基础合同的效力而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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