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8万元;
2、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2001年6月20日共517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1994 年12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与江津市棉纺织厂签订了借款90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借款用于技术改造,国家开发银行按约先行支付了部分贷款。此后,国家开 发银行于1995年2月28日出函,将此900万元贷款中未支付的332万元部分暂停支付。1995年12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向经办行中国工商银行江 津市支行发出解冻通知,对暂停支付的贷款予以解冻。在此期间,江津市棉纺织厂与江津市化纤厂于1995年3月13日合并,成立了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成 立后的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接受了江津市棉纺织厂的全部债务。1995年10月17日,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为保证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对国家开发银行的 借款,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该担保函主要写明:如债务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保 证在接到国家开发银行书面还款通知3个月内,清偿上列款项;江津市茧丝绸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债务人地位及财力的改变、债务人与 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者文件及上述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1995年10月23日国家开发银行与重庆天伦有限公司重新签订贷款额为900万元的借 款合同,同时废止与棉纺织厂在1994年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单位仍为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1995年11月,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由于严重亏损,资不 抵债被江津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江津市茧丝绸集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经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理、变卖,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和退休 职工养老金,清偿所欠税款后,已无财产可分。1996年9月25日,江津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此后,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兼并了重庆天伦纺织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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