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11月15日,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此前的借款合同作了相应的变更。新合同约定: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 行借款人民币900万元,该借款用于每年80万平方米提花泡沫复合簇绒地毯技术改造项目,借款期限为7年11个月,即从1994年12月30日起至 2002年11月20日止,贷款利率按年息10.53%计算,按季结息,到期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在该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的规定 执行。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下列分期还款计划偿还上述款项。1998年11月20日前4o万元,1999年11月20日前140万元, 2000年11月20日前240万元,2001年11月20日前240万元,2002年11月20日前240万元。借款方如提前还款,应在还款日20个营 业日前通知贷款方,并征得贷款方同意。双方还约定,重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即为逾期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可按有关规定计收逾 期贷款利息,如经催收仍不偿还的,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扣收。此后,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与重庆天 伦纺织有限公司分立,此900万元的债务仍由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1997 年12月29日,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代表国家开发银行与代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签订了关于上述贷款的债权转让协议, 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债权1311.3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表内利息411.3万元。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将此情况以书 面形式通知了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2000年11月,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实施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后新公司更名为“重庆市天 伦地毯有限公司”,即被告。另外,2000年6月22日,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曾归还利息2万元。2001年1月4日,该公司又归还本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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