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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4)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2001年7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

 [审理结果]

    中 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办事处起诉后,考虑到其对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抵押无担保,而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均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故拟与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在法院主持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办事处与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本金8980000元及至2001年9月20日止的利息5396090.28元;

    二、 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5日前偿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823242元;从2002年1月起至2004年6月止的 30个月内,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偿还20万元;于2004年7月25日前再偿付176758元。至此,被告重庆市天伦地 毯有限公司应共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偿付7000000元。

    三、 如果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按时履行以上协议条款,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对其剩余债务予以免除;如果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不能按 照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偿付借款,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办事处将仍有权要求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按协议的第一条所确定的数额进行偿付。对 于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支付的款项将冲抵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01年9月20日后的利息、罚息,利随 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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