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承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5)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本案受理费88760元,诉讼保全费71770元,其他诉讼费875元,共计153405元,由被告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民 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后,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了2001年12月,2002年l-2月的付款义务,从2002年3月至8月,重庆市天伦地毯 有限公司只部分履行了协议,且从2002年9月起,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已没有履行调解书。这样,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仅支付重组金额254.3万 元,距700万元尚差445.7万元。
因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事实上已经停止履行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且2003年1月为法定最后执行期限,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办事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天伦地毯有限公司的资产。
[评析]
本 案中多次涉及企业兼并以及企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的问题,故此为本案需说明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其次,企业将其债权让与给第三人,也涉及债权让与过程中债权 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外,本案也显示出,担保债权债务的保证人破产后,其原有的保证责任是否存在的问题。本文对上述民事法律关系略作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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