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的原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企 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1] 企业合并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本案中,1995年3月13日,江津市棉纺织厂与江津市化纤厂合并,成立了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属于新设合并。此后,重庆天业地 毯有限公司兼并了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则属于吸收合并。
企 业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2] 企业分立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者两 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本案中,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兼并重庆天伦纺织有限公司后,又与其分立,重庆天业地毯有限公司仍然存续,则该情况属于企业的 派生分立。
《公 司法》第184条第3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第185条第2款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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