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为有效仲裁协议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武经再字第65号
原审原告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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