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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美国××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公 司于1997年2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000570的财产(全保)保险保单和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的续保通知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 7月3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保费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0年9月2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仲裁庭在详细审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 请人(保险人)和被申请人(被保险人)于1997年2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000570财产(全保)保险保单(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 人投保位于上海市××路××号的房产,保险总金额为8500000美元;保险费为8330美元。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可随时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 下,保险公司可按短期费率计算本保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可选择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负责按比例退 还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
上述保险合同签订以后,被申请人按约于1997年2月26日支付了保险费8330美元。 1998年4月3日,被申请人又签署了申请人寄去的续保通知书并盖章,申请人在1998年4月6日收到经被申请人签字盖章的续保通知书后,当即签字确认, 并签发编号为000913的续保保单(以下称续保合同)。该续保合同约定:保险总金额为8400000美元;保险费为8 232美元。关于保单基本条款约定:请按下列条件续保:(一)依照(原合同)同样的条款和条件;(二)依照(本.续保通知书)背面附注之更改续保。申请人 业务员×××在该续保通知书左上角标注:“到98/4/6为止,没有发生损失。”该续保通知书签订1周后,被申请人发现续保时间与实际不符,遂致电申请人 提出异议,并询问因水、气、电故障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理赔范围,申请人回答称不属于理赔范围。对此,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4日打电话给申请人,明 确表示不再续保。
双方在签订及履行该续保保单过程中,在续保合同的成立与续保保险费的支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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