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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光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叶建勋、贺炜申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仲字第026号


  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生科环保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1号华商会所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蔡观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州市光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申请撤销佛山仲裁委员会(2005)佛仲字第02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建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万晓庚、麦嘉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2月28日举行听证会,申请人叶建勋本人及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宁参加了听证会并陈述了意见,被申请人生科环保集团(第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科公司)未参加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仲裁裁决对生科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予以确认是错误的,因为该份证据是生科公司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段伪造出来的。申请人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与生科公司提交了两份不同的合同,两份合同之间在借款金额、利息计算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约定上有很大的出入,仲裁裁决却认定两份合同均成立,此认定不符合逻辑常理。1、生科公司辩称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所提交的合同也是在2004年12月1日签订,是在其提交的那份合同之前先签订的。从常理逻辑判断,双方为何在同一天要分别签订在借款金额、利息有无约定、付款方式等有很大出入的两份合同。既然生科公司辩称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后,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提交的合同签订在前,那双方为什么没有约定之前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处置。所以,生科公司的辩称及其提交的合同不符合日常交易的惯例和逻辑常规。2、以两份合同的表面文本及打印字体来看,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确系伪造无疑。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提交的合同打印得错落有致,第一页和第二页的繁体字和简体字均保持一致,且文字之间、字行排列均前后一致。而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就可以看出其为了变更增加内容,字与字之间、行与行之间的排列非常拥挤,与第二页的宽松排列形成鲜明对比。生科公司的合同第一页中“担保人”的“担”字、“偿还”的“偿”字、“签订”的“签”字是繁体,而第二页却又变成简体,如此多的差异不胜枚举。由此可见,生科公司所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绝不是同一人、同一台打印机在同一时间打印出来的。而事实上就是生科公司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打印了第一页,将有光腾公司盖章的合同的第二页拼合起来,伪造合同。而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提交的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申请对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予以技术鉴定,从打印的时间、纸张、油墨的不同即可知真伪。(二)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在仲裁时曾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对两份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生科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非一份合同,系伪造的。但仲裁庭对如此重要的证据真伪置之不理,未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反而武断地认为两份合同均成立。但既然认定两份合同都成立,却又为什么只对生科公司的合同条款全部予以支持,却对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提交的合同置之不理。故此,仲裁庭未依法委托鉴定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2、生科公司在仲裁开庭时其提交的主要证据如工商登记材料、借款合同、确认书、借款申请及收据均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核对,仲裁庭对此全部采信而未进行证据原件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该仲裁裁决应被撤销。(三)仲裁裁决的裁决事项有违法律规定,完全有失公平合理。1、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生科公司和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均违反了我国有关外汇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具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过错的责任。但仲裁裁决虽认定了合同的无效,但对生科公司过错责任却未予体现,反而对其非法要求的利息全部予以支持,此处理与认定合同无效完全背道而驰。2、既然仲裁裁决认定了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那担保人叶建勋与贺炜的担保亦应无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仲裁裁决却认定叶建勋与贺炜存在缔约过错,裁决二人应承担赔偿借款利息三分之一的责任,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失公平。3、既然仲裁裁决对生科公司请求的违约金193775元未予支持,此193775元的仲裁费用应由生科公司承担,但仲裁裁决却裁决生科公司只承担10%,此亦违反了法律有关仲裁费用承担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仲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仲裁事项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生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在仲裁庭审中对所有实质性的事项均是确认的。即: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确认与生科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确认收到生科公司借给的款项共1685000元港币。(二)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认为生科公司伪造了借款合同,但又对借款合同第二页上的签字及盖章予以确认,其行为已前后矛盾,而其认为伪造合同的理由仅仅是第一页、第二页文本打印的个别字体不同。这也是十分不充分的理由,因为这仅是文本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实体的内容。其次,生科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第一页及附件第一页右下脚页脚处均有叶建勋书写的“叶”字,这是签订合同时叶建勋对合同每页之间的连贯性及完整性予以确认而书写的。因此,该借款合同根本不可能伪造。(三)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1、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向仲裁庭申请鉴定生科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第一页与第二页之间非同一份合同。仲裁庭已向有关鉴定机构咨询得到答复,对这种要求无法鉴定,故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的无理请求遭到驳回,因此仲裁庭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2、生科公司在开庭时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商业登记材料、借款合同、确认书、借款申请及收据。尽管仲裁裁决书中仅表述生科公司提供了以上证据的复印件,但以上证据的原件均已当庭出示给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核对,而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对以上证据也提出了其质证意见。如果庭审中没有原件核对,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完全可对生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所以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说生科公司在庭审中没有出示证据原件核对是虚假的。以上事实均有庭审笔录为证,仲裁庭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三)关于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认为仲裁裁决事项有失公平合理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实体的裁决内容,并不属于申请撤销裁定的法定事由,更何况裁决事项并未有失公平合理。综上所述,光腾公司、叶建勋、贺炜的申请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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