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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雅典奥运会体育纠纷仲裁案例述评(3)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本案的事实是:在周三举行的马术团体跳跃赛中,豪伊应该在17时30分出场,17时29分铃声响起,开始倒计时45秒,在这45秒内豪伊应该进场开始比赛,在时间还剩下10秒的时候,豪伊的马越过了起跑线,这时她却发现应该继续运行的比赛计时表竟然停下了,豪伊调转马头,回到起跑线后,这个动作恰好消耗了14秒的时间,计时员重新调整了时钟到45秒的时间,这一次一切正常,豪伊完成了比赛,然而在马术的规则中是不允许一个骑师两次通过起跑线的,裁判因为她所耽误的14秒时间而罚去她14分。

  仲裁庭认为豪伊违规是一个事实问题,裁判上诉委员会无权将事实问题转换为一个与对规则解释有关的法律问题,而且根据FEI的规则170.2.1,对场内裁判结果提出的上诉是不能被受理的。仲裁庭最终推翻了裁判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豪伊的排名到了第九位,德国的团体赛排名因此到了第四位。德国的个人和团体马术金牌最终被取消。

  案件九:[17] 在8月15日举行的男子帆板比赛中,希腊运动员卡克拉马拉其斯(Kaklamanakis)的成绩为41秒,是第1名,但仍未达到目标成绩30-40秒之间,因而在赛后有三名运动员要求重赛,裁判申诉委员会(protest committer)同意了该请求,卡克拉马拉其斯不服,向申诉委员会抗议,申诉委员会驳回了他的抗议,于是卡和希腊奥委会向AHD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比赛成绩有效,被上诉方国际帆船联合会(ISAF)则认为,AHD对此案无管辖,因为根据ISAF的竞赛规则,运动员对申诉委员会的决定无权提起上诉,仲裁庭认为,尽管根据ISAF的规则AHD没有管辖权,但如果申诉委员会是以恶意或违反正当程序来做出决定的话,那么国际帆联的这项规则就不能适用于此案,但事实证明,没有足够的理由表明申诉委员会违反了正当程序规则,因而仲裁庭驳回了上诉。

  第五起案件:[18] 2004年8月18日进行的男子双人赛艇半决赛中,加拿大运动员在距离终点200米的时候,开始将浆划进南非运动员的赛道,虽经裁判员警告仍无效,后经国际赛艇联合会(FISA)陪审委员会证实,加拿大运动员的浆进入南非运动员的赛道达1.5米,明显影响了南非运动员的成绩。因此,比赛结果(1、德国,2、加拿大,3、塞尔维亚与黑山、4、南非)被修正,南非代替加拿大进入8月21日进行的决赛,但就在同一天,FISA执行委员会推翻了上述决定,认为适当的措施应是允许加拿大参加星期日举行的B组决赛,加拿大运动员大卫?卡尔德尔(David Calder)和克里斯托福?嘉维斯(Christopher Jarvis)对此决定不服,向AHD提起上诉。在仲裁程序中,上诉人提出,他们的行为并不是故意的,因而不能对他们进行处罚,仲裁庭认为,根据FISA规则79.6,FISA执委会有权对违规者根据公平竞赛的原则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执委会的决定是有依据的,因而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三个案件均被驳回了上诉请求,可见CAS继续坚持了在悉尼奥运会上形成的不干涉竞赛裁判结果的原则,不对竞赛裁判结果进行审查,除非这样的结果是由于裁判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做出的。但事实上,即使裁判存在恶意、受贿或非依正当程序的情形,上诉人要举证证明亦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因而在AHD的实践中,基本上以上诉人的失败而告终。在上文提及的雅典奥运会结束后,适用CAS普通程序审理的韩国自由体操运动员梁泰勇不服裁判评分案件中,CAS仲裁员仍然维持了场上裁判的判决。[19]

  六、结语

  CAS雅典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体育仲裁实践,丰富了国际体育法的内容。作为一个独立、公正、有效且已取得一定成就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CAS在雅典继续写下了它浓抹重彩的一笔,并继续向世人证明了其为解决体育纠纷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但使奥运会回归其公平竞争的本源仍有很大的一段路要走,需要国内和国际体育组织的共同努力。雅典奥运会已经落下了帷幕,奥运会的圣火即将在北京点燃,CAS为前几届奥运会所做的AHD体育仲裁服务也将在北京延续。[20] 相信CAS能在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注释]

  [1]参见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国际法与比较法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312页。

  [2]该规则中文版由CAS仲裁员、2004雅典奥运会AHD仲裁员、武汉大学黄进教授译出,载《仲裁与法律》第94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136页。

  [3]关于CAS奥运会AHD的概述,参见黄世席:《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谈北京2008年奥运会之有关问题》,载《中国国际私法2004年年会论文集》(下卷),第468页以下。CAS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AHD与2000年悉尼奥运会AHD体育仲裁案例的述评,参见考夫曼·柯勒尔教授的专著:Kaufmann-Kohler, Arbitration at the Olympic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4]本报北京8月10日电:《奥运会特别仲裁庭首次招中国国际私法专家效力》,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8月10日版。

  [5]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4, pp2-3.

  [6]关于2004年雅典奥运会期间CASAHD的实践,有两名AHD的仲裁员分别撰写了文章进行评述。参见:Richard McLaren, The CAS Ad Hoc Division at the Athens Olympic Games, Marquette Sports Law Review, Fall, 2004, p.175. Michael Beloff Q.C., The Ad Hoc Division at the XXVIII Olympiad in Athens in 2004,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Review, February, 2005, Volume 5, Issue 1, p.4.

  [7]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2.

  [8]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3.

  [9]See CAS Ad Hoc Div. (O.G. Athens 2004) 2004/004.

  [10]参见黄端:《体育仲裁,中国的盲点》,载《南方周末》2004年9月2日版。

  [11]对雅典奥运会期间AHD受理的反兴奋剂案件的详细讨论,参见黄世席:《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载《体育与科学》2004年第6期。

  [12]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罗马尼亚运动员拉杜坎因为误服含违禁成分的感冒药而被取消女子个人体操全能金牌,尽管拉杜坎向悉尼奥运会AHD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庭维持了反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裁定处罚有效,悉尼奥运会结束后,拉杜坎就AHD仲裁庭的裁决向CAS总部所在地瑞士的联邦法院上诉,但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参见郭树理:《CAS体育仲裁若干问题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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