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至首次开庭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作开庭前的准备期间。由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所享有的相当大一部分仲裁权利均发生于此段期间,因此当事人应当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二个方面:
一、程序方面的准备
1、研究把握仲裁规则和相应通知书。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定了仲裁机构,一般情况下即视为双方均同意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仲裁规则是指导整个仲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一般会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送仲裁规则、受理通知书及仲裁通知书,这些文书对指导当事人正确参与仲裁活动具有很大帮助,值得当事人认真研究,并按照规定正确行使相应的仲裁权利。
2、按时选好仲裁员。仲裁和诉讼的一大区别就是仲裁当事人可以有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仲裁案件的权利,而诉讼中审判庭的组成则是法定的。选择仲裁员,是仲裁制度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行使好此项权利,应注意以下三点:(1)在规定期限内行使选定权。(2)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应看清仲裁员名册中的相关信息。(3)根据适用程序确定的仲裁庭人数行使选定权。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由双方当事人按规定选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未选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仲裁员的选定或者委托指定,应当分别由全部申请人或者全部被申请人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3、有权提出异议。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对仲裁协议效力或者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案件书面审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提出上述异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附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实体方面的准备
1、提交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应当按照规定准备好证据材料提交给仲裁庭。
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但开庭时必须携原件出庭以供质证。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分类,编上页码,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2、提出答辩或反请求。被申请人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阐明意见。此举有利于仲裁庭在开庭前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在开庭时有针对性的进行审理。答辩仅是反驳或者抵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被申请人就同一个争议事实反过来要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并且希望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则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应限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被反请求人必须是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普通程序提出反请求的期限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涉外程序为45日。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则视为其放弃行使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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