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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受伤仲裁获赔 单位不服诉请撤销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2009年2月4日,不到20岁的女孩范彩云到北京良乡青华纸制品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约定工资标准。其后,范彩云在工作时食指受伤,导致左手食指被截断。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九级工伤。

  后,范彩云申请仲裁。经裁决,青华纸制品加工厂支付范彩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94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7260元、社会保险补偿金800元、2009年3月24日至2009年6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元,共计56405.6元。

  该工厂认为北京市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九级的结论违法,不能成为仲裁的依据,因此仲裁委的仲裁结果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1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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