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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陷阱让人防不胜防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导言:梅县一起劳动争议牵出厂方“智斗”员工新招数—— 一人工资“两人”领 账面月薪被五折

  按照迅华制衣厂的加班费标准,这名员工一月“被加班”140天。

  编者按 据统计,2009年广东省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31.7万宗。从2000年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这一数字折射出劳资矛盾的日益增多,也反映了越来越多的用工陷阱让人防不胜防。

  近日,梅县的李芬妮致电告诉记者,她的官司很快就能判下来,“希望两年的努力没有白费。”

  6月初,李芬妮与梅县迅华制衣厂的劳资纠纷案在梅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场纠纷从口头到书面,从仲裁到诉讼,两年历程使李芬妮已经筋疲力尽。

  遭减薪辞职提仲裁

  2006年10月,在一家工厂做文员的李芬妮收到港资迅华制衣厂的邀请,决定跳槽。因为对方开出的条件颇为诱人:月薪3000元,并以公司名义免息借给她13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李芬妮欣然入职,负责采购中的报价预算。

  不料工作近两年后,李芬妮收到了来自香港母公司的传真,传真中称:“你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都跟预期相差甚远,因此,从2008年9月起,您的月工资只能从原来的3000元调整到2000元。”

  对此,李芬妮很感意外:自己兢兢业业,怎么就被减薪了?于是她找到厂方提出异议,但一直没有回复。2009年1月,李芬妮的工资再次被降到580元。

  2009年3月26日,李芬妮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离职。“我估计是金融危机使公司减薪。”李芬妮说,其后又有8个工人“无故”被减薪。

  离职之后,因多次向公司讨要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共计11840元的工资未果,李芬妮向梅县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迅华制衣厂辩称,李芬妮在2008年底和2009年初,出现多宗工作过错,造成直接损失4万多元。厂方认为,李芬妮没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厂方而自动离职,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而48岁的李芬妮告诉记者是厂方无故克扣工资在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资方涉嫌偷税被查

  更让李芬妮没有想到的是,在仲裁过程中,厂方出示的工资台账显示,她的工资只有一千多元。

  李芬妮给记者出示了厚厚一沓工资单。每个月她都有两份工资单:一份是在李芬妮名下的1000多元,另一份工资单则署名“罗云珠”,月薪也为1000多元。

  “当时公司要求月薪超过2000元的员工,提供另一个人名方便公司造册。”李芬妮说,由于自己的工资总额不会减少,因此便把好友罗云珠的名字报给了公司。事实上,罗云珠根本不在该厂工作,而在当地一所幼儿园上班。

  后来,李芬妮才明白,厂方这样做的目的是偷税,但因为其中也牵涉到自己的利益,大家都心照不宣,并未深究。迅华制衣厂邹某、杨某、张某等6名员工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

  李芬妮没想到,此时公司会以此来否认她的实际工资。同时,资方在仲裁庭上还出示了另外一份工资台账,显示所有员工的基本月工资为600元,在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余额全部划作加班工资。在工资发放表中,有位员工的某月加班工资高达3376元。而根据公司规定,员工加班费为每小时一元。“照此标准,她一月能加班3376小时(约合140天)?”李芬妮觉得很荒唐。

  尽管李芬妮已经十分注意保留证据,但在仲裁庭上,均遭资方否认,没有一项证据被仲裁委员会采信。2009年作出的仲裁决定书认定:李芬妮和罗云珠分属两个不同主体,李芬妮所提供的二人工资条等证据,并不能证明二人工资为一人所领。“我收集了那么多证据都不行,普通工人要扳倒资方,怎么这么难?”李芬妮陷入绝望。

  今年,李芬妮把迅华制衣厂告上了法庭。6月,梅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包括迅华制衣厂一名副厂长在内的四名证人出庭作证称,迅华制衣厂的确存在“一人工资划到两人名下”的情况,并引发梅县地税稽查局对该厂涉嫌偷税问题展开调查。此后,厂方提出庭外调解,遭到了李芬妮的拒绝。

  梅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人士透露,今年该县已经有3宗劳动者不服仲裁决定经过诉讼得到纠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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