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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罪”背后有乱象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导言:去年11月,山西吕梁市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因敲诈政府罪获刑三年,被监禁了9个多月后,马继文于6月18日21时被当地法院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偷偷地”送回了家,相关部门没有解释马继文被突然送回家的原因。(7月6日《东方早报》)

  农民马继文“敲诈政府”一案的事实非常清楚,凡有一点基本常识并对中国社会有一定了解的人都不难看出,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马继文何尝“敲诈”过政府,只不过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上访”罢了——换言之,无非就是想寻求一个“包青天”式的公正的权威仲裁机构,为自己所遭受的社会不公讨一个说法。这一行为不但合理、合法,而且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力,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改善和提升;因为,当任何一种社会不公发生时,如果当事人屈服于强势者的压力,不敢进行抵制和反抗,不敢以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被损害的权益,那么,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本身,更是整个公共利益——当不公正没有得到有效的修复与纠正时,其实也就等于默认了不公正的合法性。在此意义上,每一位公民都将受益于社会不公的抵制者和反抗者以及他们的抵制和反抗社会不公的行为,并因此有义务抵制和反抗一切发生在公共空间的不公正行为。然而,农民马继文的上访却损害了某些人的利益,为了自己头上“乌纱帽”及其上附着的各种巨大利益的安全,他们采取了用钱“收买”的办法,让马继文“保证年前不去北京上访”,当这种有限的“收买”最终失效时,他们便凶相毕露,捏造了一个“敲诈政府”的罪名,以公共权力的名义,将让马继文判刑三年。

  中国的法律条文只有“敲诈勒索罪”,并无“敲诈政府罪”一说。显然,当地法院随意地扩大了该罪名的适用范围。政府之设置,最重要的功能是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并充当仲裁者,以确保辖区内公民基本权利的正常实施和解决各种人际冲突。公民自觉遭遇了不公正的对待,或对某个具体的政府机构的服务不满,有向更高一级的政府部门申诉的权利,而政府却试图拿着纳税人的钱暂时平息他们的不满,其实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双重侵犯——即一方面剥夺和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公民提供公平合理的制度性服务本身就是政府的失职,奈何山西吕梁市临县政府部门却变本加厉,竟然制造出了一个“敲诈政府”的罪名,将一位对政府的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行为表示抵制和不满的农民投入了监狱。

  中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政府或任何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能够容忍类似政府行为的发生,也就意味着某些掌握着公共权力的个人或某些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随意地篡改和使用法律,利用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名义,肆意地侵犯和践踏任何相对弱势的公民的最基本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什么“绑架政府罪”、“强奸政府罪”、“欺诈政府罪”等等稀奇古怪的莫须有罪名,只要掌权者需要,恐怕都会冒出来。事实上,类似的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什么“跨省追捕”呀,“被精神病”呀,几乎无奇不有。就在今天,南都还报道了一起重庆某男子因在QQ群上谈三鹿奶粉,被扣上了一个“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的大帽子,被判劳动教养一年的案例。

  为了少部分人的私利而堵塞公民合法利益和合法诉求表达的合法通道,甚至根据少部分人个人利益的需要借公共权力之名肆意侵犯和践踏其他公民私人空间和基本权利,也许会带来表面的与暂时的“和谐”与“稳定”,但这种“和谐”与“稳定”的背后,必将酝酿出更大的社会动荡和社会灾难。相信,就农民马继文“敲诈政府”一案,我们的党和政府一定会严惩相关责任人,还马继文一个公正,且给全国公民一个合理的交待——因为,一切罪恶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惩罚,少数人的违法或犯罪绝对不应该由政府和纳税人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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