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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发展被曝少缴员工养老险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导言:退休后发现养老保险“货不对板”,深圳发展银行71名退休员工一纸诉讼将深圳市社保局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福田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深圳发展银行是否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的补缴诉求是否已过了追溯年限等问题成为双方激辩的焦点。

  事件回放

  发现退休金“缩水”状告社保局不作为

  来自深圳发展银行的黄女士和张女士等71名退休员工发现,自己的退休金和其他单位当年待遇差不多的员工相比差了一大截。71名员工翻查各自的养老保险参保记录发现,单位多年来在为自己购买养老保险时,并没有按员工每月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是以一个较低标准进行缴费,导致员工退休后的待遇“货不对板”。

  71名退休员工联合起来,向深圳市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起诉深圳发展银行,由于劳动仲裁和法院不受理这类未缴足社保的案件,退休员工不能直接起诉原雇主深圳发展银行,只能直接向市社保局投诉。

  深圳市社保局调查后认为,深圳发展银行退休员工的投诉时效已超过2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50条规定,社保局依法不再查处。无奈之下,深圳发展银行退休员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社保局告上了福田区法院。

  焦点1:

  深圳发展银行是否足额缴纳社保?

  深圳发展银行是否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71名员工的代理律师金焰认为,深圳发展银行没有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而这也是该案件争议的根本所在,“如果深圳发展银行足额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就不存在追溯年限的争议,也不存在要求补缴等问题,双方应先行界定这一点”。

  深圳发展银行退休员工代表黄女士于1992年8月调入深发展,2006年12月31日离开,“深圳发展银行为本人缴交的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累计为52332.51元,如果按实际收入缴交,本人个人养老账户余额应为168372.01元,少交金额为115939.5元”。

  黄女士认为,少缴社保直接损害员工的利益,造成员工退休后退休金只有正常缴费后的50%左右。以现在的退休金为例,如正常缴纳社保,她退休时每月可领取5000元左右的退休金,由于少缴,如今黄女士每月只能领到2500元左右。

  深发展银行退休员工在庭审中纷纷表示,此前曾多次要求深发展银行公布工资明细和社保的缴费比例,深发展银行以公司总部搬迁导致相关重要数据遗失为由,拒绝了员工的诉求。昨日庭审现场,深圳市社保局代理律师也并没有就此提交相关缴费记录,而是对员工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认可。

  焦点2:

  补缴是否已经过了追溯年限?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深圳发展银行退休员工提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这在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社保局是难以查处的。”此前,深圳市社保局曾在新闻发布会上作此回应。庭审中,其代理律师亦再度重申了这一“追溯期限”。

  退休员工代理律师金焰拿出“第20条”的补充规定对这一说法进行了反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深圳发展银行违反劳动保障法规,未按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是多年来‘持续发生的’,并不适用‘2年内’这一规定,员工们的补缴诉求并没有过了追溯期限。”

  社保局代理律师则对“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有着不同的理解,认为养老保险的缴款是按月为时间单位缴纳的,个人与企业共同负担,养老保险的缴纳就如同工资发放一样,以月为期,分期扣缴,不能视为持续状态,因此,原告的补缴诉求已经超过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追溯年限,超出了社保局的权限。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2年内”这一时间节点和“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进行激烈争辩。

  焦点3

  参保多年,为何退休后才发现“货不对板”?

  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长达15年以上,且每个月都会定期进行扣款,为何深圳发展银行的员工多年来一直没有发现单位少缴,到退休后才发觉呢?

  “时隔多年,取证及实际操作困难,而法律规定企业保存工资报表等原始凭证义务的时间是有限的,时间一长补缴追缴就难以找到凭据。”深圳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候曾提到,期间深圳发展银行几易其主,增加了追溯的难度。

  “多年来我们从来没有拿到过公司发放的工资条,也没有签收过相关的工资证明。”黄女士和张女士在庭审中提到,根据深圳发展银行的规定,员工之间的薪酬是保密的,公司不允许员工私下交流,员工到退休后去社保局打印清单时才得知缴费基数出现问题。

  黄险峰认为,在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而减少开支;员工也可以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多拿工资。因此,在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时,双方会形成默契。目前,深圳处理的有关企业少缴养老保险费的信访投诉案件,大多属于当时工资待遇较好的企业与个人,当时员工拿了相对较高的工资奖金,却没有履行按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等到退休后发现退休待遇不满意才想去追溯。“如果所有参保人在职时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在若干年退休前才通过补缴来领取或提高养老待遇,对现有的养老保险体系造成冲击,影响巨大。”黄险峰认为,这样有违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会让多年来老老实实缴费的参保人为个人的疏忽埋单。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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