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动态 >
中国各级将设仲裁委员会 新规定于10月1日实施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10月1日实施
中国各级将设仲裁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近日发布《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军队聘用的文职人员的人事聘用争议。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区市、副省级市、地区、县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叶紫)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