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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仲王红松秘书长应邀参加第四届国际法论坛并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四届国际法论坛于2007年12月15日-16日在北京举行。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国际法的前沿理论与实践”,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应邀参加并作了“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新尝试暨北仲新调解规则的制定”的主题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泽宪教授发表了论坛致辞。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全国数十所高校科研机构的知名国际法学者和研究人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不同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和交流探讨。王光贤副教授代表国际公法小组、宋连斌教授代表国际私法小组、黄东黎教授代表国际经济法小组分别就各领域论坛问题进行了总结发言。

    王红松秘书长在“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新尝试暨北仲新调解规则的制定”的主题发言中,首先介绍了北仲近期发展及新制定的调解规则。北仲于2007年9月20日修改了《仲裁规则》,并且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两者均将在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同时,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增加的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列入仲裁费用。王红松秘书长重点介绍了《调解规则》六个方面的特点,并阐释了制定《调解规则》在战略创新等多方面的意义。

    王红松秘书长表示,北仲历来以培养高级仲裁、调解、法律服务人才为己任。无论是仲裁还是调解,作为一种专业性的服务,关键在人才,提高仲裁员、调解员专业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就是提高行业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北仲希望力争成为培训高级仲裁、调解人才的中心,为中国仲裁事业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与会人员对北仲《调解规则》的出台和《仲裁规则》的修订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赞叹于北仲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关于北仲2008年3月即将举办与美国Peperdine大学法学院Strus争议解决中心合作进行的调解专业培训,与会人员也表现出浓厚兴趣;并有数家科研机构表示愿意在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方面与北仲谋求合作。

附:王红松秘书长发言稿

            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新尝试暨北仲新调解规则的制定

    各位专家、老师上午好!感谢四届国际法论坛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与国际法各位资深专家、学者交流、请教。

    下面我想介绍北仲近期发展及新制定的调解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 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北仲从成立的时候就给自己定了三个目标。一是,北仲要成为贯彻仲裁法精神最彻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通行做法接轨程度最高的的仲裁机构,北仲要用自己的实践证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基本原则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能取得成功。二是,北仲要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三是,北仲要成为管理现代的仲裁机构,通过向管理提高仲裁效率和效益。12年来,北仲朝着这三个目标锐意进取,励精图治,业务取得长足发展。

    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改了仲裁规则,并且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这两个规则将在明年4月1日起实施。

    新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同时,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增加的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列入仲裁费用。

    新的调解规则更多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规则,更加接近国际商事调解中一些通行的做法。其特点是:

1.调解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将争议北仲调解,不论是否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甚至不受仲裁范围的限制,如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也可通过调解。

2.调解员实行推荐制。北仲提供给当事人调解员推荐名册,当事人可以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的国外的调解机构为保证调解质量,要求当事人必须接受其指定的调解员。但我们考虑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不可能一下子就选拔培养一大批调解人才,调解员的经验有一个积累过程,要逐步来。另外,中国人相信熟人,崇拜权威,发生争议时更愿意找双方熟悉并信赖的人进行调解工作,有些企业出现争议也愿意找双方熟悉的官员或社会贤达出面协调,而这些人才不可能全部纳入到名册中,我们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和机会,社会上调解人才提供“用武之地”,满足企业对调解的需求。

3.费用方面,我们将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为了鼓励当事人调解,行政性收费大大降低。500元就可以启动一个调解程序。调解员报酬由调解员提出,可以按照争议标的收费,也可以按照调解工作时间计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不做限制。

4.调解程序独立于仲裁程序,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中的调解。调解员名册与仲裁员名册分开,调解员与仲裁员身份不重合。调解即可在仲裁前进行,也可与仲裁程序同时进行(如双方想调,但不希望由仲裁员调,则先中止仲裁程序,启动一个调解程序,如果调解成功,撤销仲裁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功,继续仲裁程序)。这样做是考虑到一些西方国家的当事人对调解的理解和做法与中国不同。他们认为调解与仲裁相混合,影响仲裁员的中立地位,担心调解中自己做出的妥协和让步,会直接影响仲裁庭以至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决。考虑到中国的企业法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外资独资企业,考虑到中国的企业已经越来越多地走向世界,考虑中国经济对外贸依赖程度已超过60%,且持续上升。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应该注意到不同国家仲裁、调解文化、制度的差异性,尽量使自己的解决争议方式更具兼容性、灵活性、适应性,以满足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多样化需求。

5.调解程序简便,没有复杂的申请、答辩、送达程序。一般情况下采用独任制。双方同意一人以上的,除外。避免双方将精力更多浪费在程序及仲裁技巧上。

6.调解与仲裁之间仍然有一些联系。尽管大多数当事人都能够自觉自愿地履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和解协议不是终局的,并且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当事人担心和解协议不能履行,可以签订一个仲裁协议启动一个简易书面审仲裁程序,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使其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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