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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劳动仲裁案件“井喷”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免费申请导致“2元案”不断上升

  因为怀疑餐费补贴少发2元,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为了获得双倍工资,身为单位人事经理竟故意不为自己签劳动合同……2008年,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通过法律形式加强了劳动者的维权保障。

  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将仲裁申请时效从原60天调整为1年,还免除了仲裁申请的费用,极大方便了劳动者维权。这也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的陡增。劳动者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过度维权的现象。

  去年劳动争议案增一倍

  据统计,2008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4580件,比2007年同期增长119.1%。这相当于1995年《劳动法》实施时的25倍以上。而2009年一季度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1729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5%。

  再以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为例:2007年,该院共受理2616起;2008年,增至8060起,同比增长208%;今年第1—4月,受理案件384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9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造成了仲裁员工作压力大幅度增长。据统计,本市仲裁员去年人均处理案件就已经达到400余件,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仲裁员加班加点处理案件,当年办结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相当于前年同期的173.3%。

  新法实施后出现新情况

  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出现了一些情况,例如: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开庭通知后,申诉方当事人无故缺席;劳动者申请仲裁、撤诉、再申请仲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小额标的的争议出现上升趋势,甚至出现了极少数劳动者恶意维权的行为。

  小额标的争议有所上升

  去年,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某公司员工的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从2007年10月至今每天2元的工作餐补贴差额。经仲裁委员会了解,这家公司原来每天支付员工15元,让员工自行解决午餐,后来调整为按13元/份的标准向快餐公司订餐,员工认为公司克扣了2元的差额,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进行了调解,公司向员工解释,工作午餐本来就是免费提供的,不同的快餐店价格有差异。考虑到职工的福利待遇问题,差额会从其他方面再行补贴。经调解双方和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免除了仲裁的申请费用,类似“2元案”的小额标的争议出现上升趋势。仲裁委员会表示,此类争议并非一定要通过申请仲裁解决,也可通过其他调解组织解决。法律为双方解决争议设置了多种维权渠道,劳动者既可以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地区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对于一些事由简单的或涉及金额数小的争议,尽可能先双方协调解决,或通过区、镇、村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解决,其优点是快速简便、减少成本、节约时间,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最佳的选择。而申请仲裁的,应配合仲裁员快速处理案件,按时参加开庭,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

  一下午5个案件3个“缺席”

  劳动者申请仲裁,应配合仲裁员快速处理案件,按时参加开庭,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诉当事人无故缺席的情况时有发生。据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透露,今年3月共审理劳动仲裁案件700余件,平均每天开庭数在30件以上,其中就有5起案件的原告当事人无故不出庭应诉。“有个下午,新区仲裁庭安排5个案件,竟有3个案件的劳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

  有关人士表示,既然申请劳动仲裁,却既不撤诉,也不到庭应诉,无疑是对劳动仲裁资源的浪费,也是不尊重仲裁庭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为拿两倍工资不签合同

  2008年7月,李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某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按两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2006年7月以来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仲裁委经庭审查明:李某于2006年进入单位后一直在人事部门工作,因为工作较出色就被提升为人事经理。2008年1月用人单位要求人事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所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负责该项工作,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员工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惟独没有签订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让单位知晓。对李某因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仲裁委最后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仲裁委员会表示,劳动者对所申请的请求事项要慎重决定,劳动者也要依法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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