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也可达成仲裁协议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目前,我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中,有些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请问,在这些邮件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算数吗?
康勇法官:算数。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对于“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上一篇:“误报”工伤 单位赔仲裁费
- 下一篇:单位不履行劳动仲裁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文章
- ·用电子邮件辞职有效吗
- ·电子邮件述婚史 旁敲侧击辱前妻
- ·网络骗术揭秘:伪造金融网站、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 ·电子邮件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 ·论电子邮件(E-mail)的证据属性
- ·工伤赔偿已私下达成协议再申请仲裁
- ·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
- ·仲裁协议的形式
-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作为第八类民事
- ·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利用电子邮件盗窃商业秘密案件的侦查
- ·工伤赔偿已私下达成协议再申请仲裁
- ·工伤赔偿达成协议也可打仲裁
- ·工伤赔偿已私下达成协议再申请仲裁
- ·英特尔与Nvidia达成新授权协议 结束版权纠纷
- ·传出版商与苹果洽谈平板电脑电子书协议
- ·侵权责任法获通过多种形式救济保护知识产权被
- ·天价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达成
- ·贝卢斯科尼达成离婚协议价值7亿别墅赠妻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