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8 年 8 月 4 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 :
从 1998 年 9 月 1 日开始 ,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广州 , 西安 , 呼和浩特 , 深圳等 7 个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以下简称仲裁法 ) 重新组建仲裁委员会试点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将陆续任期届满 . 随后,全国其他 120 多家仲裁委员会也相继面临换届 . 为了保证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 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和中国仲裁协会的筹建准备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的规定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仲裁委员会环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要求 , 从仲裁工作的实际和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 , 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 , 坚持高标准选聘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仲裁员 , 积极稳妥地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换届工作 , 努力提高仲裁委员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 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 .
二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 的规定 ,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 ; 任期届满 , 更换 1/3 组成人员 ;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 ) 有关部门 , 商会提名 , 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 换届工作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如期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换届时应当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作好本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同志》的规定,认真研究仲裁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向新一届仲裁委员会提出完善仲裁工作制度的建议;
(四)提请审计机关对本届仲裁委员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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