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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组织仲裁程序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引言
本说明的目的
1.本说明旨在通过罗列并扼要阐述有关问题以协助仲裁从业者,对该类问题作出适当及时的决定,于组织仲裁程序有所裨益。本说明之拟备已特别考虑到国际仲裁,其适用亦不限于机构仲裁。
本说明无约束力之特性
2.本说明不对仲裁员或当事人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仲裁庭得在其认为合适时自由适用本说明,但无须对不予适用说明任何理由。
3.本说明不宜如同仲裁规则般适用,因其并未设定仲裁庭或当事人具体行事之义务。相应的,适用本说明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业已约定之仲裁规则予以任何修改。
进行仲裁的自由裁量权及就组织仲裁及时作出决定的益处
4.适用于仲裁程序的法律以及当事人可以约定之仲裁规则一般允许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这就有利于仲裁庭考虑到个案具体情况、当事人及仲裁庭成员的期望以及争议的公正、有效解决等因素后就组织仲裁程序作出决定。
5.此类裁量权的合理之处在于,仲裁庭就组织仲裁程序及其拟进行仲裁的方式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指示。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可能习惯于不同的进行仲裁的风格,这就显得特别重要。如无此类指示,当事人可能觉得程序不可预测且难以预作准备,从而导致误解、拖延以及增加费用。
多方当事人仲裁
6.本说明不仅可适用于两方当事人的仲裁,亦可用于三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仲裁。多方当事人仲裁中适用本说明,参见以下第86-88条(第18目)。
对组织仲裁程序作出决定之程序
7.仲裁庭就组织仲裁程序作出的决定,事先可征询亦可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到待决问题的类型,选择何种方式视仲裁庭认为征询有无必要或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否有助于提高程序的可预测性或完善程序而定。
8.无论其仅在仲裁员之间抑或同时及于当事人,征询意见均可在一次或多次会议中进行,或通过通讯或电讯方式(如电传或电话会议)或其它电子方式进行。会议可在仲裁地或其它合适的地点举行。
9. 在某些仲裁中,可能需要就程序性的征询意见举行特别会议;或者说,征询意见可和对争议实体的聆讯一并进行。是否及如何召开此类特别会议,实践不尽相同。与 庭审分开的仲裁员和当事人的特别程序会议在实践中被称为“初步会议”、“审前会议”、“预备会议”、“庭前审查”或其它有相似含义的表述。使用何种表述有 赖于召开会议时程序进行的阶段。
组织仲裁程序时可能考虑到的问题清单
10.本说明提供了附具注解的问题清单,仲裁庭依此有望使其就组织仲裁程序作出的决定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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