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申请。
本委可以受理涉外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商事纠纷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委依法不予受理下列纠纷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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