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春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可以受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的民商事纠纷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会依法不予受理下列纠纷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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