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执行日期:2003-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在有关地区、行业、单位设立仲裁代表处。仲裁代表处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本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代表处。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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