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晋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
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和委员十一人组成,主任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可以按不同专业类型设立特
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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